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24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新修订的《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南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南通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等3个文件已经202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南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南通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规定》(通大〔2010107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21623


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请学校审定。

第六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南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校长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尽快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通大〔2010107)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修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办法》要求,修订《南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南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或是到本校校长办公室(南通市啬园路9号)查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文本公开及在当面受理点公开等三种形式公开。

本校网站网址:https://www.ntu.edu.cn

本校当面受理点:校长办公室

本校还将采用新闻、宣传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学校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于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涉及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校长办公室,办公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南通大学6号楼304室;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513-85012035,传真号码:0513-85012255,电子邮件:xbjyk@ntu.edu.cn,邮政编码:226019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南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校长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校网站(网址:https://xxgk.ntu.edu.cn/xxgksq/list.htm)下载。申请人也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校长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前述指定的电子邮箱。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校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会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校掌握的学校信息,校长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投诉。监督电话:0513-85012062,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南通大学6号楼421室,邮编:22601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本《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由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南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2.南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南通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

 

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全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公开前审查原则。学校所有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过保密审查。学校各单位公开本单位的重要信息,须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全面审查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须全面地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包括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查。

依法审查的原则。保密审查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慎进行,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三、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学院、部门初审——主管职能部门复审——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分管校领导签发——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校保密委员会审查。

六、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须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八、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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